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V-113-司繼-3213-202411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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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213號 聲 請 人 陳章聖 被 繼承人 陳文龍(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文龍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陳章聖係被繼承人陳文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子女,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6月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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