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DV-113-司繼-3216-2024100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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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216號 聲 請 人 洪國峰 洪祥銘 洪亦人 唐浩洋 洪梓惟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薛愉甄 聲 請 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洪偉富 被 繼承人 洪澤欽(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被繼承人洪澤欽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新北市三重區,此 有卷附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可憑,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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