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V-113-司繼-3274-2024120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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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274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 被 繼承人 黃慶科(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30,000元,由被繼 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7,350元,由被繼 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382號 選任為被繼承人黃慶科之遺產管理人,自擔任遺產管理人後,已編製遺產清冊並經公證、完成遺產稅之申報及聲請公示催告。現雖尚未完成遺產管理人之所有程序,且嗣後仍有分配、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待完成,然因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經鈞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14329號強制執行後無人應買而視為撤回,為恐無遺產可受償報酬,爰先行請求鈞院就聲請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及已墊付之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 382號及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0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已進行之職務尚非複雜,所需時間及人力耗費均非繁重,復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遺產狀況尚屬單純,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強制執行程序、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萬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7,350元(含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公證及超頁費6,350元),業已提出各該單據影本在卷為憑,亦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又遺產管理人既已就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一 次性聲請本院核給報酬,將來除新發現被繼承人之其他遺產外,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有支出及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酌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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