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YDV-113-司繼-3302-202502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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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302號 聲 請 人 簡紹惟 簡曉瑭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簡錦華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簡錦華同為第三人游 美鈴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簡錦華已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辦理第三人游美鈴遺產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爰依法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除戶 戶籍謄本、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不動產登記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桃園市龜山區地政事務所補正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固堪信為真,惟被繼承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119號裁定選任石佩宜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前開裁定在卷可憑。本件既已選任遺產管理人,則無再次選任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