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V-113-司繼-3344-2025010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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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344號 聲 請 人 楊佩蘭 被 繼承人 楊慎蛟(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聲請人於 民國113年9月15日接獲鈞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438號函始知悉繼承開始,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固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然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補繳聲請費1,000元,並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印鑑證明,該通知分別於113年10月28日及113年12月11日由聲請人本人親自收受,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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