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V-113-司繼-3348-2024122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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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348號 聲 請 人 范雨政 被 繼承人 許榮瑜(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號四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許榮瑜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許榮瑜之遺產管理人事 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於同年11月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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