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V-113-司繼-3661-2024111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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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661號 聲 請 人 謝在淵 被 繼承人 何鳳章(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何鳳章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何鳳章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苗栗縣頭份 市,此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與司法院家事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以,聲請人謝在淵聲請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