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DV-113-司繼-3791-2024112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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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79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李建榮 被 繼承人 許添進(亡) 生前最後設籍:基隆市○○區○○路0 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許添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許添進設籍住所為基隆市○○區 ○○路000巷0號,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被繼承人許添進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許添進之遺產管理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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