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3-司繼-4015-2025033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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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015號 聲 請 人 邱于倢 陳泓亦 林 立 邱鏵萱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邱達峯 被 繼承人 陳蔡免(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人邱于倢、陳泓亦、林立、 邱鏵萱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9月14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邱于倢、陳泓亦、林立、邱鏵萱則為被繼 承人之曾孫,被繼承人於113年9月14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又被繼承人之子女陳茂祥於79年7月18日已歿,而由陳茂祥之子女即代位繼承人陳韋汝、陳雪慧、陳釗銘、陳怡君、陳素燕等人代位繼承其之應繼分。而被繼承人之代位繼承人陳韋汝、陳雪慧、陳釗銘、陳怡君、陳素燕已分別於本件及另於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074號拋棄繼承事件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外,其中尚有被繼承人之子女陳金枝迄今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及其他繼承人陳金枝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邱于倢、陳泓亦、林立、邱鏵萱為被繼承人之曾孫輩,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從而聲請人邱于倢、陳泓亦、林立、邱鏵萱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邱于倢、陳泓亦、林立、邱鏵萱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