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YDV-113-司繼-4085-2025010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085號 聲 請 人 陳以恩 陳言綺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廖湘玲 聲 請 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文仲 聲 請 人 劉芮亘 法定代理人 廖心怡 聲 請 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邦偉 聲 請 人 吳致諺 吳宥萱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仁齊 被 繼承人 廖進財(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進財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死亡 ,聲請人陳以恩、陳言綺、劉芮亘、吳致諺、吳宥萱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聲請人陳文仲、劉邦偉為被繼承人之女婿,現均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陳以恩、陳言綺、劉芮亘、吳致諺、吳宥萱主張之上 揭事實,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中之子輩廖心嫚迄今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卷附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親等關聯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足見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近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是以,聲請人陳以恩、陳言綺、劉芮亘、吳致諺、吳宥萱既為繼承順序在後之第一順序次親等繼承人,依前揭規定,尚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無所謂拋棄繼承可言。從而,聲請人陳以恩、陳言綺、劉芮亘、吳致諺、吳宥萱於本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㈡另聲請人陳文仲、劉邦偉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女廖湘玲、廖心 怡之配偶,此有卷附戶籍謄本為憑,足認聲請人陳文仲、劉邦偉與被繼承人間僅為直系姻親關係,揆諸上揭規定,顯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是聲請人陳文仲、劉邦偉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所謂拋棄繼承可言,其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法自有未合,亦應予駁回。至同案聲請人廖湘玲、廖心怡及廖雅婷拋棄繼承權部分,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