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V-113-司繼-4096-202502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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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096號 聲 請 人 楊碧菁 被 繼承人 楊任通(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街0 0號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任通(男,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街00號)於113年9月23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聲明限定繼承,爰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 、遺產清冊等件為證;惟被繼承人之子楊民裕已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023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訛。依前揭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既有繼承人楊民裕已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依法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則本件聲請人自無重複聲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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