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V-113-司繼-4146-202503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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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146號 聲 請 人 李章彩 被 繼承人 趙昆耀(亡) 關 係 人 即受選任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趙昆耀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鄭崇文律師為被繼承人趙昆耀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趙昆耀(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民國113年6 月21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 所:桃園市○○區○○路0段0000巷0號)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 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趙昆耀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 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 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趙昆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 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章彩為被繼承人趙昆耀之債權 人,兩造間刑事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訴訟,現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678號案件審理中。惟被繼承人已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利上開訴訟之續行,並保障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 78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且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無兄弟姊妹,且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等情,此有桃園○○○○○○○○○函影本、被繼承人之第二順位繼承人與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或除戶資料及被繼承人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404、2785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又被繼承人死亡迄今已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一個月期間,仍無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陳明,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可認聲請人主張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為真。   ㈡又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本件被繼 承人名下無所得亦無積極財產,故本院於113年12月23日請聲請人具狀陳報是否繼續本件聲請、對於本院選任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意見及提出同意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與管理必要費用之切結書,並合法通知聲請人於114年3月11日到庭陳述。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陳述意見,且迄今未見聲請人具狀表示其對於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見及提出同意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與管理必要費用之切結書,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報到單、訊問筆錄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然本院考量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尚有損害賠償訴訟繫屬於本院,為利訴訟案件續行,仍有為被繼承人所遺消極遺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經本院函詢桃園律師公會,僅鄭崇文律師具狀表示有意願擔任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之遺產管理人,此有鄭崇文律師之陳報狀與同意書在卷可憑。而本院考量鄭崇文律師曾辦理遺產管理人及其他事件之情況,認鄭崇文律師足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從而,本件選任鄭崇文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㈢另聲請人於合法收受補正通知後,雖迄今仍未明確向本院 表示是否同意墊付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與管理必要費用,然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聲請,係聲請人為其自身之正當權益而為聲請,且將因遺產管理人行使遺產管理職務而受有利益,故如被繼承人之遺產不足負擔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與管理必要費用時,本院日後仍將依遺產管理人之聲請,依法裁定命聲請人墊付之,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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