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V-113-司繼-612-20241213-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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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鄧介榮 方珮羚 被 繼承人 蘇漢謙(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鎮區○○路○段000○0號五樓 關 係 人 即受選任人 石佩宜律師 處理遺產事務處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100年5月17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 110年5月17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再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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