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DV-113-司聲-470-2024100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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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梁忠鋅 代 理 人 趙懷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胡麗枝(原名胡麗枝)間請求塗銷抵押權 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 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上開通知於同年月23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究為何人、有無當事人能力,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