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V-113-司聲-478-2024101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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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方廉棟 相 對 人 如附表所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259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前開判決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7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正本在卷可憑,由兩造依前開判決附表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為如附表所示【計算式:訴訟費用總額×應分擔比例=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地址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1 管清水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 1/5 1,234元 2 管清銘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1/5 1,234元 3 管清德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1/5 1,234元 4 江梅芳 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1/12 514元 5 管家億 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7/120 360元 6 管嘉玲 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7/120 360元 7 徐國翔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3樓 連帶負擔1/30 連帶給付206元 8 徐瑋琪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3樓 9 徐瑋琮 現住居所不明 原址: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3樓 10 徐瑋傑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