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YDV-113-司聲-505-2024103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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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董苡璇 相 對 人 李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47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1646號判決訴訟費用3/10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餘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9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於該訴訟 程序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70元【計算式:2,100-2,100×3/10=1,47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