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V-113-司聲-580-2025021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坤宸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坤龍 相 對 人 李丞娜 李婧瑋 兼 共 同 法定代 理 人 陳珮綺 李國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65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74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依本院112年度桃簡聲字第29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提供新臺幣74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2年度存字第65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之訴訟即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30號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並定21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新北地院提存書 、執行命令、和解書(以上均為影本)、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兩造間本案訴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已終結,聲請人並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新北地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