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V-113-司養聲-127-20241213-2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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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狄O廉(William OOOO DEES JR) 住000 Sawyer Road, Winona, Mississippi 00000, U.S.A. 狄O拉(Paula OOO DEES) 共同代理人 林O蓉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林OO 法定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寶民 代 理 人 劉耿驤 關 係 人 林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聲請人即收養人住所「362 Sawyer Road, Winona, MissiOOOO 38967, U.S.A.」之記載,應更正為 「362 Sawyer Road, Winona, MissiOOOO 38967, U.S.A.」。 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有關「狄OO即Amy BOO Cromer」之記載, 應更正為「狄OO即Paula OO DEES」。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再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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