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YDV-113-司養聲-144-20241023-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于薇薇即祖薇薇 關 係 人 于執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人祖其榮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乙○○即祖薇薇(女,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收養人丙○○(男,民國0 年0月00日生、民國76年10月5日死亡)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收養人乙○○即祖薇薇本人長 年旅居美國,因收養人丙○○已逝世三十多年,現欲改回本姓,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聲請准予終止前開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 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由收養人丙○○收養,且收養人已死亡等 情,此有聲請人之除戶謄本、收養人之除戶謄本及本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72號卷附聲請人之收養登記申請書為證,堪予認定。而收養人死亡後查無遺產、無遺產稅申報資料及聲請人未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領取收養人之死亡給付等情,亦有本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72號卷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可憑,堪信聲請人到庭所述其於收養人死亡後未取得收養人之任何遺產等節為真。復衡以聲請人自被收養後即已出境,未曾真正與收養人共同生活,故收養人與聲請人間僅具收養之名而無收養之實,此有本院訊問筆錄與聲請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憑。是以本院審酌現有卷證資料,並綜合上情,認本件收養關係存在與否,對於收養人與聲請人而言,僅係名義上之收養,並無任何意義,且聲請人終止收養動機單純,聲請人之本家兄弟即關係人甲○○亦同意本件終止收養,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故本件終止收養對於收養人、聲請人及關係人應無顯失公平之情事。綜上所述,本件收養人丙○○既已死亡,且本院復查無本件終止收養有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收養人丙○○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