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V-113-司養聲-162-20241206-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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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陳○○ 林○○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 王○○ 關 係 人 陳○○ 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乙○○(女、00年00月00日 生)於113年6月5日共同收養丁○○(男、00年00月00日生)為養 子。 認可戊○○(男、00年0月0日生)、乙○○(女、00年00月00日生) 於113年6月5日共同收養甲○○(男、00年0月0日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戊○○、乙○○(下合稱收養人 )為夫妻,收養人戊○○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生父之兄弟,收養人乙○○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生母之姊妹,收養人願共同收養被收養人丁○○、甲○○為養子,經被收養人丁○○之生母即關係人己○○以及被收養人甲○○之生母即關係人丙○○同意,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5日簽立收養書面,約定由收養人共同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並檢附戶籍謄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及公證書等件,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聲請本院准予裁定認可。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073條第1項、第1074條本文、第1076條之1、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76條之1立法理由第三點明示該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實上不能」,包括父母不詳、父母死亡、失蹤或無同意能力之情形,從而,若被收養人之父母死亡者,自屬上開例外規定之情形,收養之聲請即無庸得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戊○○與被收養人丁○○之生父陳○○為兄弟關 係,收養人乙○○與被收養人甲○○之生母丙○○為姊妹關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成立收養關係之合意,且經被收養人生母同意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及其公證書為證外,且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分別到庭陳述明確,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堪認其等確有成立收養合意及同意收養之真意;又被收養人丁○○之生父陳○○、被收養人甲○○之生父王○○已分別於94年2月4日及99年9月22日死亡,亦有被收養人提出之生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與民法第1076條之1第2項父母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之要件相符,故本件收養例外無須得被收養人之生父同意。 四、復本院審酌收養人二人到庭皆表示:被收養人丁○○已與收養 人同住約二年,其成年之前雖與祖母同住惟扶養費由被收養人戊○○負擔,被收養人甲○○則自幼由收養人乙○○扶養,其現居於收養人乙○○所有之房屋等語;被收養人丁○○、甲○○亦當庭表示:伊現已稱呼收養人為「爸爸、媽媽」,與收養人每日皆會見面等語;且收養人乙○○及被收養人甲○○另稱:伊與關係人丙○○多年以來皆有辦理本件收養之意願等語,堪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因長期共同生活,相互關心、扶持而產生一定之感情及親情連結,可認其收養之動機與目的符合道德與法律上之正當性。復本院審酌本件為親屬間收養暨成年收養,除尊重當事人之意願外,亦因被收養人生父皆已死亡,生母皆有除被收養人以外之其他子女,而查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又無民法第1079條之4、第1079條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等情。從而,本件收養人共同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於法尚無不合,本件收養自應予認可,並溯及113年6月5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