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V-113-司養聲-166-2024101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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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羅筱倩 關 係 人 柯世賢 柯雅文 柯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羅來興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戊○○(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與收 養人丁○○(男,民國0年0月0日生、民國101年1月30日歿)間之 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戊○○為收養人即養父丁○○ 收養,因養父於101年1月30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原生家庭,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聲請准予終止前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戶籍 謄本、收養人之除戶謄本、本家生父甲○○、本家兄弟姐妹乙○○、丙○○之同意書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堪予認定。又聲請人雖單獨繼承養父所遺不動產新臺幣(下同)919,094元、現金8,334元及遺族改支退伍金551,945元,惟據聲請人到庭表示遺產用於養父身後事,即使終止收養,仍會在能力範圍內祭祀養父,足認養父尚不至因終止收養而有無人祭祀、中斷香火之情。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幼生長在本生家庭,於成年後始由養父收養,與本生家庭成員間互動緊密、情感依附甚深,生父及本家兄弟姐妹均同意聲請人回歸本家,衡以聲請人與養父成立收養關係後,已照顧養父7年餘,又養父死亡至今逾12年,縱聲請人曾繼承養父之遺產,業已盡其奉養祭祀之義務,是本件終止收養於情理上並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戊○○聲請終止其與養父丁○○間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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