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V-113-司養聲-203-20241204-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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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劉正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此為 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與聲請人即被收 養人乙○○之養父丙○○為夫妻,收養人甲○○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並經其養父丙○○同意,立有收養契約暨同意書可稽,爰檢附被收養人及其養父丙○○之戶籍謄本等件,狀請本院准予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雖共同具狀聲請認可,但被收 養人及聲請人丙○○已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於本院訊問時當庭撤回本件聲請,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從而,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並未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共同聲請人,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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