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DV-113-司養聲-215-20250122-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 關 係 人 林 ○ 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張○○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與收養人乙 ○○(男,00年00月00日生、91年7月6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因養父甲○○於民國91 年7月6日死亡,現為遷移生父劉○○之塔位而需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聲請准予終止前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 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之戶籍謄本、收養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次查,收養人乙○○死亡後並無遺產稅申報資料,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函復之收養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陳報其於收養人乙○○死亡後未取得任何遺產等節為真。復參酌聲請人到庭陳述:「(按問:聲請人被收養後與養家跟本家有無繼續互動往來?)…養父那邊是孤兒也沒有人,養父去世後,那邊的人約三、四個人,有他弟弟,都不管了,僅剩下我們這邊,養父他算是被領養的,養父過世後,他們辦完喪事後,我們拿走骨灰後,他們就都沒有詢問塔位在哪裡,也都沒有聯絡」等語,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已辦妥收養人乙○○之喪葬事宜,且與收養人之其餘親屬已無往來互動。又本件終止收養亦已得聲請人生母即關係人林○○與本家兄弟即關係人林○○同意本件終止收養,此有關係人林○○及林○○出具之終止收養同意書與印鑑證明在卷可佐。是本院衡酌上開情形,本件應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是以,本件聲請人之養父母即收養人乙○○與既已死亡,亦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母乙○○與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