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YDV-113-司養聲-239-20250326-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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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林雅婷 關 係 人 林白美瑛 關 係 人 林志龍 關 係 人 林仁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林重政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戊○○(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與收養人丁○ ○(男,00年00月00日生、112年1月20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因養父丁○○於民國11 2年1月20日死亡,聲請人雖自養父繼承價額約441,149元之遺產,惟聲請人亦已支付養父丁○○之醫療及喪葬費用179,016元,現因養家兄弟姊妹均無人在世而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聲請准予終止前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 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與收養人丁○○之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收據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復參酌聲請人到庭陳述:「養父丁○○原本是我大伯,他因為離婚沒有小孩子,怕身後沒有人可以送終,現在他的後事都已經處理好了,所以想終止收養…養父丁○○在我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養父丁○○也住養老院很多年,前妻那邊也沒有跟我們聯絡,所以不知道他們的狀況。」等語,且本件終止收養亦已得聲請人本家兄弟即關係人丙○○、生母即關係人乙○○○同意本件終止收養,此有關係人丙○○及乙○○○出具之終止收養同意書與印鑑證明在卷可佐,又經本院於113年12月27日函詢收養人丁○○之其他繼承人即其孫甲○○有無意見陳述,關係人甲○○迄今均未具狀對本件終止收養陳述意見,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院衡酌上開情形,認本件聲請人既已依收養人意願奉養收養人老年生活,並辦理完畢收養人之喪葬事宜,是按卷證資料觀之,本件應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即收養人丁○○既已死亡,亦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丁○○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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