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YDV-113-司養聲-247-20250225-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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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 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與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惟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台 幣1,000元,則本件聲請於法定要件自有未合,而依其情形屬可得補正之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該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費用,該通知皆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迄今均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