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YDV-113-司養聲-287-20250317-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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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瑞龍 關 係 人 張惠晴 高秀英 張鈞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與收養人張萬得(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112年9月24日死 亡)、收養人王秀春(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104年11月16 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為收養人即養父張萬 得、養母王秀春共同收養,因養父母均已死亡,聲請人欲回歸原生家庭,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聲請准予終止前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收養人丁○○之戶籍謄 本、收養人張萬得、王秀春及生父張來和之除戶謄本、生母甲○○之終止收養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查:  ㈠觀諸聲請人之生父與養父之除戶謄本可知兩人為親兄弟,故 收養父母實為聲請人之伯父伯母,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因伯父伯母均為中度身心障礙者,奶奶擔心將來沒有人照顧他們,就讓伊從小被伯父伯母收養,可見當時成立收養目的係為使聲請人將來可照護無子嗣之養父母。又聲請人先與養父共同繼承養母之遺產,嗣養父過世後,再由聲請人單獨繼承養父之遺產,復參諸養父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可知其有數筆不動產,大多為農地扣除且列管,核與聲請人所述:伊繼承的遺產大部分為農地,且為祖產,係祖父母分下來的,並非養父母所購買,伊繼承後,農地就放著,有時候去翻土,溪海路房屋現由伊與原生家庭成員居住等語相符。是縱使聲請人有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惟考量聲請人曾扶養照顧收養父母至終老,現今養父母均過世,應已善盡其法定義務,原收養目的已達成。  ㈡另聲請人自幼由生父母扶養成人,與原生家庭成員互動緊密 、情感依附甚深,對原生家庭具強烈歸屬感,復斟酌本家兄弟姐妹丙○○、乙○○均到庭表示同意終止收養,生母甲○○亦已出具同意書,是認本件終止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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