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V-113-司養聲-56-20241118-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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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王靖閔 許馨予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王品羲 法定代理人 王佳琪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丁○○(女,民國年70年1 2月2日)於民國113年3月6日共同收養乙○○(女,民國000年00月 00日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丙○○、丁○○(下分別以 姓名稱之,合稱收養人)願共同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為養女。因被收養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人甲○○同意,雙方立有收養契約書與收養同意書,爰檢具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收養人之健康檢查報告、丁○○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影本、丁○○之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丁○○之商業登記抄本影本、丙○○之在職證明書、收養人之人壽保險之保費明細表影本、收養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收養人之銀行存摺影本等件,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準用民法第1079條第1項聲請本院准予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另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我國民法第1073條第1項、第1074條、第107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076條之2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第1079條之1規定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形,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㈠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㈡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㈣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㈤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㈥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㈦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我國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1、第1083條之1準用第1055條之1亦規定甚明。另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供決定認可之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丙○○、丁○○於112年9月20日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 法第4條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為配偶關係,被收養人為上開收養行為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行使負擔被收養人之權利義務等情,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而收養人願共同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雙方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表示同意並代受意思表示等情,業據其共同提出收養契約書與收養同意書為證,並經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綦詳,堪認其等確有成立收養及同意收養之真意。   ㈡本院為審酌本件是否有出養之必要性及收養人是否適合收 養,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與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金會分別訪視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訪視結果略以:    ⒈出養必要性     據訪視了解,被收養人為其生母第5名子女,而被收養 人母為臨時清潔工,但工作時間及薪資均不固定,雖有 社會福利補助支持,但被收養人生母尚有12歲次子,7 歲次女需要養育,故被收養人生母認無力再養育年幼之 被收養人。因此在被收養人出生6天後,便由收養人們 帶回照顧及同住。本會評估在訪視時被收養人生母無法 具體提出每月收入金額,故在其經濟狀況上仍有待商榷 ,被收養人出生不久,便由收養人們照顧。因此被收養 人生母並未實際照顧被收養人,而被收養人處於嬰幼兒 期,需專人長時間照顧,然被收養人生母仍有其次子及 次女需照顧,恐親職能力即時間有所限制。惟在出養意 願上,被收養人生母雖表示同意,但仍有諸多不捨,亦 期望在法院裁定文書中,可記載其與被收養人之會面交 往方式,建請法院確認被收養人生母之出養意願後,自 為裁定。    ⒉收養人現況     2名收養人現共同經營電子業工作室,年資長達7年,每 月工作收入若逢旺季為30萬元,淡季則為15萬元。目前 收養家庭每月收支狀況若於旺季可有盈餘,若逢淡季則 偶有赤字。然2名收養人表示尚可負擔,無造成收養家 庭生活狀況與品質變差等情形。評估若2名收養人所述 屬實,則2名收養人基本條件與經濟狀況整體無不適任 收養人之虞。2名收養人與彼此原生家庭成員皆相互熟 識,不定期會相聚於彼此家鄉,原生家庭成員知悉與支 持本次收養人被收養人之聲請。2名收養人對彼此了解 程度高,經過長年的相處及共同創業,彼此現已相當了 解對方的作息與脾氣,生活中家務為彼此分工協助,若 欲衝突或不愉快,收養人丁○○會主動停下來,待彼此都 冷靜後邀請收養人丙○○進一步溝通,評估2名收養人家 庭關係佳,婚姻關係穩定度高。2名收養人教養態度尚 屬民主,現階段較重視與被收養人培養正向親子關係, 未來希冀透過就讀幼兒園建立被收養人分享與團體生活 之概念與技能,未來學業則期待被收養人依自身興趣發 展,收養人們會在一旁給予其所需之協助。社工詢問未 來是否會規劃與被收養人共同的休閒時間,2名收養人 表示無特別規劃,屆時會依被收養人需要給與陪伴,另 因現居住空間較小,故收養人家庭預計未來會進行搬遷 ,評估收養家庭親職能力與照顧計畫可行性尚可。2名 收養人的原生家庭成員皆可提供2名收養人情感支持, 被收養人外祖母雖與收養家庭居住較遠,然可提供被收 養人臨時照顧、托育與情感等多元支持。2名收養人表 示同事們皆為已婚母親,可提供收養家庭許多養育的經 驗與概念。目前除兔女郎同志家庭網紅粉專外,尚無參 與過其他同志家庭支持網絡,評估收養家庭非正式支持 系統略為薄弱,對於社工所提供的正式資源之使用意願 與接受度較低。    ⒊試養情況     被收養人現6個月大,無先天性疾病,健康狀況良好。2 名收養人於被收養人出生後曾短暫在被收養人原生家庭 擔任實習照顧者,接著便將被收養人接回桃園共同居住 生活及親自照顧迄今。2名收養人分享被收養人現已開 始食用副食品,喜歡有味道的食物,平時喜愛對人笑、 會透過哭表達需求,最喜歡的玩具為兔子、狗狗及有聲 音的玩偶。社工訪視期間觀察被收養人願意與人對視超 過5秒並露出微笑,可以自己手握奶瓶或爬行靠近收養 人丁○○。2名收養人亦可觀察出被收養人肚子餓、需換 尿布或想睡覺等生理需求及時給與協助,評估2名收養 人與被收養人正逐漸建立穩定的依附關係,且被收養人 目前無發展遲緩的情形。    ⒋綜合評估     本院為國內近親收養案,收養人丙○○與生母為手足關係 。生母現無工作平時透過單親補助金及子女津貼支付其 與被收養人姊之生活開銷,自認難再扶養非預期懷孕出 生的被收養人。因此2名收養人在與生母討論過後決定 不進行人工流產,由2名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代替其 母職角色成為被收養人之家人。2名收養人實際與被收 養人共同生活並擔任被收養人主要照顧者時長近6個月 ,彼此正逐漸建立親子依附關係,評估2名收養人性格 與工作等基本條件整體無不適任收養人之虞。然2名收 養人表示對被收養人與生母之尋親態度開放,平時被收 養人與生母亦常有接觸之機會,然2名收養人對被收養 人未來身世告知尚無明確規劃且認為可待被收養人年紀 更長時再思考與規劃即可,故社工建議若法院評估收養 家庭有上課及學習需求,可參與臺北市兒童及少年收出 養服務資源中心於8月24日辦理的「同志家庭身世告知 分享暨資源應用」課程,增進身世告知之概念與技巧, 亦了解同志家庭可能面臨的挑戰與可應用的資源。另因 收養家庭過往無教養未年子女經驗,且現多為有需求時 求助親友經驗等資源,社工建議收養家庭平時可多透過 閱覽教養書籍、上網蒐集親子教養相關資訊或參與親子 教養等課程,為成為母親做更充裕的準備。建請法院參 考收出養訪視調查報告及兩造當庭陳述,並依兒童最佳 利益與相關事證裁定等語,此有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 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金會113年6月7日財龍監字第113 060023號函檢送之法交訪視個案與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 利事業基金會113年5月17日忠基字第1130001150號函檢 送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憑。     四、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資料訪視報告並綜合全情,認被收養人尚 年幼,未經生父認領,法定代理人即生母現無工作收入,又需扶養照顧其他2名未成年子女,無力再扶養與照顧被收養人,倘被收養人能由收養人共同照顧,顯然能改善被收養人之監護養育情形,堪認本件具有出養必要性。而收養人之收養動機純正、收養人之健康狀況、經濟能力、親職能力與照顧計劃及居家環境等各方面,均能提供被收養人適宜之照顧。雖收養人婚齡迄今僅1年多,然訪視報告評估收養人交往關係長達12年,對彼此了解程度高,其婚姻關係穩定,且收養人亦參與親職教育課程,積極增進親職能力,此有收養人之健康檢查報告、丁○○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影本、丁○○之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丁○○之商業登記抄本影本、丙○○之在職證明書、收養人之人壽保險之保費明細表影本、收養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養人之銀行存摺影本、收養人之親職教育課程證明及訪視報告等件在卷可憑,堪認收養人具收養適任性。是以,本件收養人欲藉由收養認可程序,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讓被收養人得於名實相符之環境下由收養人共同照顧與陪伴下安心成長,應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從而,本院認本件收養對被收養人並無不利之情事,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是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本件收養書面契約簽立時發生效力,爰裁定如主文。 五、本件認可收養業經准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8條第2項規定,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並提供所需協助,附此敘明。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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