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清算人報酬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YDV-113-司-27-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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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吳西源律師即濠鉦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就濠鉦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西源律師擔任濠鉦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清算報酬酌定 為新臺幣2萬4,000元,已支出之清算費用核定為新臺幣3,763元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9年度司字第53號民事裁定 選任為濠鉦實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已執行清算業務終結,爰檢附代墊費用明細及收據,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等語。 二、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 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給付,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而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受本院選任為濠鉦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 經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字第47號裁定准予備查。審酌聲請人就本件清算業務主要係辦理濠鉦實業有限公司僅存之積極財產,即於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剩餘款項之領回,債權債務關係尚非複雜,清算事務尚屬單純。聲請人復就本件清算事務進行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協助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辦理收回款項之解交等工作處裡,所投入之人力、時間、成本,本院認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標準核算報酬,並以12小時計算為妥適。故酌定聲請人之清算報酬以24,000元為適當,加計聲請人為濠鉦實業有限公司墊支費用3,763元,有代墊清算明細表及購買票品證明單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司字第70號卷第17至26頁、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號卷第53至56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報酬為24,000元,加計已支出之清算費用3,763元,故聲請人得請求之金額共計27,763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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