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檢查人報酬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YDV-113-司-49-20241212-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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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葉錦文 相 對 人 東生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源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查人林僅順會計師(長榮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之檢查報酬酌定 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定有明文。檢查人之權限,多以調查公司會計之正確與否,並將調查結果報告選任法院,藉以促動法院於必要時,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少數股東權益,藉此補監察人監督之不足。故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自需依個案評估會計師本身所具特定專業知識之價值,視選任目的,確定其受選任檢查之項目,再考量其檢查工作內容,及影響其工作繁雜之全部因素,包括:檢查所需投入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與檢查之年度、項目,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受檢查公司之會計資料保存之完善程度、受檢查期間之業務往來及財產交易筆數等財務複雜程度,暨檢查成果、品質及成效等,並得參酌市情行情決定之。又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雖應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意見,惟報酬數額之酌定,仍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不受被檢查公司董事、監察人意見之拘束。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本院裁定檢查人之檢查費用等語。 三、相對人經本院通知後,迄今就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未具狀表示 意見,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卷第21-23頁)。 四、經查: ㈠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以109年度司字第27號裁定選派林僅 順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之營業收入、支出及現金項目,嗣檢查人林僅順會計師完成如附件所示之檢查項目,並提出檢查報告,業經本院核閱109年度司字第27號全卷暨檢查報告書無訛,是檢查人林僅順會計師既已檢查完畢,自應由相對人負擔檢查人之報酬。 ㈡另審酌檢查人林僅順會計師於開始檢查後,即多次發函要求 相對人提供查核期間之營業收入、支出及現金帳目、銀行帳戶明細表、帳戶分類帳、分錄簿、託收票據之簿摺或紀錄、員工簽收資料及薪資表等文件,並就檢查過程中未盡明瞭事項函請相對人說明,據以分析相對人入帳及相關費用之合理性,並編寫檢查報告內容,檢查人林僅順會計師亦就各檢查項目提出檢查意見,足認檢查人就製作檢查報告確有付出相當之勞力與時間,另依檢查人林僅順會計師所提出之檢查計畫及費用計算明細表所示(本院109年度司字第27號卷一第461-471頁),會計師之工作時數為3.5小時、經理之工作時數為9.5小時、領組之工作時數為24小時、專員之工作時數為0.5小時、辦事之員工作時數則為2小時,足認檢查人林僅順會計師為執行上開檢查業務,所付出之時間、精力非微。 ㈢參酌一般公司行號委任會計師為查證作業,除特別約定外, 多係依案件之難易、牽涉廣度、公司規模等,約以論件計酬,佐以財政部113年2月16日發布之「稽徵機關核算112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暨現行社會經濟情況、國民平均所得,及上開檢查報告橫跨之期間將近4年等情,本院認會計師時薪以10,000元(10,000元3.5小時)、經理時薪以7,500元(7,500元9.5小時)、領組時薪以4,000元(4,000元24小時)、專員時薪以2,000元(2,000元×0.5小時)、辦事時薪以1,000元(1,000元×2小時)予以計算,另再斟酌檢查人林僅順會計師其他整理資料、製作附表、影印附件、聯絡暨檢查工作一再受相對人不配合或遲延提出文件所延宕,因而需發函及函覆相對人或本院所花費之時間、勞力、費用,認檢查人林僅順會計師報酬以225,775元為適當,爰依前揭規定,酌定由相對人負擔檢查人林僅順會計師報酬225,775元。另檢查人報酬前已由聲請人墊支部分,係涉及相對人與聲請人另外之債權債務關係,於檢查報酬之法定負擔尚無影響,附此說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