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管人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V-113-司-54-20241213-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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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黃習博 相 對 人 坤隆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習博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清算完結,並已向鈞院聲報,爰 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簿冊保管人願認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簿冊保管清單等文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司字第303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相對人清算完結已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有據,爰指定黃習博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