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V-113-司-55-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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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 相 對 人 爵拉斐精緻手工餅乾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任賴水木會計師(地址: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為爵拉斐精緻手工餅乾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千元由爵拉斐精緻手工餅乾有限公司   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   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   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   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公司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許家銘出資之1人公司,並由 許家銘擔任相對人唯一董事,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尚積欠聲請人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443,874元,而許家銘於112年12月2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依法相對人應即解散而進行清算程序,因相對人未有章定清算人,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以利稅捐稽徵作業,並經徵得賴水木會計師之同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其具備會計專業之事及能力,請求鈞院依法選派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商工 登記資料、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拋棄繼承事   件函文公告、相對人公司章程、相對人所得資料清單、賴水 木113.10.28出具之清算人願任同意書等為證,應認相對人(一人公司)因唯一董事死亡而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有選派清算人之必要。而經本院函詢,據賴水木會計師表示願無償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並提出其會計師證書影本1份為憑(本院卷第67-69頁),經核其資格尚無不合,具會計專業亦應屬適當,爰依法選任其為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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