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管人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YDV-113-司-57-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李依凌 相 對 人 昕采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依凌為相對人昕采匯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經本院准予備查清算完結在案,並 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 文件保管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相對人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74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272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