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清算人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V-113-司-60-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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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蔡賢杰 相 對 人 云聯世界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將云聯世界商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蔡賢杰。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之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322 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經相對人 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解散,經報請桃園市政府於111年11月16日准予解散登記,前已由第三人陳鼎文於111年12月1日聲報就任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111年12月26日函准予備查在案。惟經陳鼎文聲請展期清算二年,相對人於113年11月15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且聲請人亦有擔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意願,爰依法聲請變更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就任同意書、股東臨 時會議紀錄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73號、112年度司司字第282號、113年度司司字第153號卷宗查明無訛,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業經相對人公司授權繼續清算事務,並已表明願任清算人,是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本件聲請變更清算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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