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V-113-司-62-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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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以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 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相對人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 本額為新臺幣(下同)69,453,920元,應核定其標的之價額為69 ,453,92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4,00 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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