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管人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YDV-113-司-63-20250307-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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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黃俏琳 相 對 人 佳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俏琳為相對人佳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經本院准予備查清算完結在案,並 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 相對人承認,同時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相對人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38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350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