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登記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V-113-國貿-5-20241021-1

字號

國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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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貿字第5號 原 告 Concorde Healthcar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Robin Ong Eng Jin 訴訟代理人 蔡惠娟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姿陵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吳美齡律師 陳品維律師 上 一人 複 代理人 蔡庭熏律師 被 告 張煥禎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吳晉維律師 被 告 許詩典 訴訟代理人 吳偉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煥禎等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 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 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 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係依民法第87條主 張被告張煥禎對原告尚有美金8,500餘萬元即約27億債務未清償 ;被告間就聯新國際醫院財產之處分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請求確認聯新國際醫院仍屬被告張煥禎之財產,並將聯新國際 醫院登記負責醫師回復為被告張煥禎;備位請求則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聯新國際醫院財產移轉之法律 行為,並請求將聯新國際醫院登記負責醫師回復為被告張煥禎。 是上開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因聯新國際醫院於民國111年1 2月31日之價值為10億2,942萬2,000元未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數 額,故先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億2,942萬2,000元;而備位 之訴部分,因與先位之訴互相競合,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 依價額較高之先位之訴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億 2,942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1萬6,238 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2,100元,尚應補繳801萬4,1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後3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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