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YDV-113-國-18-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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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18號 原 告 施宇隆 被 告 中華民國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鍾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陸軍司令部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84,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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