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YDV-113-國-2-20250307-3
字號
國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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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志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劉政谷指揮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月 21日本院113年度國字第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4萬9,2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22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