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V-113-國-21-20241217-1
字號
國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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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21號 原 告 藍莉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中壢區公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 日裁定命其於補費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121頁,為寄存送達)。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