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V-113-執事聲-123-20241213-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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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23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陳秀玲 相 對 人 許楊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楊錦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 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23號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 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