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YDV-113-執事聲-132-20241203-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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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32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吳家印 相 對 人 吳錫平 上列異議人對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32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 第132號裁定提起抗告。又本件應徵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元,抗告人未據繳納,依照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