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3-執事聲-149-20250114-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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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49號 抗 告 人 廖家惠即廖欣宜即廖基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給付訴訟費 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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