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V-113-婚-304-20250214-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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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0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栩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關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5 日上午11時15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英文譯本 (一式兩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法院組織法第99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等規定辦理。 二、經查原告本件訴請離婚等事件之被告甲○○(○○)係美國籍, 現未在我國境內等情,有原告戶口名簿影本、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復依原告本件起訴狀之記載,及本院職權調閱之兩造結婚證書,被告在美國有住居所。是為進行本件訴訟,自有命原告將應送達被告之訴訟文書翻譯為英文並送回本院,再由本院轉請外交部送達之必要。 三、依上揭說明,此屬法定必備之程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