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YDV-113-婚-306-20250304-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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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0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14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 判費。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 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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