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V-113-婚-309-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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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09號 反請求原告 即 被 告 乙○○ 本件被告對原告甲○○提起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繳裁 判費。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屬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 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應徵裁判費6萬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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