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V-113-婚-378-20241125-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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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7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3,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