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DV-113-婚-392-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9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並補 正起訴狀上被告甲○送達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60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原告尚未繳納上開費用,亦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