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YDV-113-婚-417-20241212-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1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關於「起訴狀繕本」、「本 院民國114年9月5日上午11時3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送達 證書」之尼泊爾文譯本(一式兩份並蓋印翻譯社證明),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 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9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受送達人如為外國人,送達時應具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否則受囑託之機關無從在當地為送達,且該受送達人於訴訟上之權利將無以維護,故此應屬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上開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上開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要件及補正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原告本件訴請離婚等事件之被告乙○○係尼泊爾籍,現 未在我國境內等情,有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復依原告本件起訴狀之記載,被告現在尼泊爾,又依本院職權調閱之兩造結婚證書,其上載有被告在尼泊爾之住址,是被告在尼泊爾有住居所。惟原告提出之本件起訴狀,未附尼泊爾文之翻譯本,顯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被告既在尼泊爾有住居所,為進行本件訴訟,自有命原告將應送達被告之訴訟文書翻譯為尼泊爾文並送回本院,再由本院轉請外交部送達之必要。 四、依上揭說明,此屬法定必備之程式,原告自應遵期委請翻譯 社於翻譯後補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