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V-113-婚-432-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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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3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 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原告尚未繳納上開費用,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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