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V-113-婚-436-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3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 元,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合計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